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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工伤维权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8日|分类:劳动纠纷 |347人看过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劳动者不重视劳动合同,则很可能导致自身的合法利益受损,如果公司补重视劳动合同也极有可能付出相应的代价,在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自一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而工伤作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若在劳动关系都尚不明确的情况下产生了工伤事故,会导致工人在后续向公司请求医药费时受到阻碍。

郑某经朋友介绍在江阳某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工作,在工作途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后,郑某在工作途中由于恶劣天气原因从低层坠落,导致了左侧大腿骨骨折,在申请工伤补偿时与公司产生意见分歧,该建筑公司认为自己与郑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工伤所造成的损失。随后郑某将公司起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认定,被告某建筑公司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结合原告的工作状况,以及打卡记录等证据以及其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事实,能够认定原告郑某在原告建筑公司所承包的工地工作并产生工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在生活实践中,由于双方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浅薄,工人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大有发生,根据与劳动关系确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即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在满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具备用工和工作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监督等条件的情况下,双方即满足劳动关系,因此也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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