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
租赁物在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在租赁内,虽然甲(出租人)将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丙,丙已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但由于租赁权成立在先,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则,乙(承租人)可以继续租赁房屋直至租期届满。乙的合同目的依然可以实现,甲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乙无权解除租赁合同。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案中,甲作为房屋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侵犯了承租人乙的优先购买权。但作为受让人的丙“不知情”,即丙主观上没有过错,并不构成侵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同时,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