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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和委托代理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99人看过

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红木不属于法律禁止质押的物。二者之间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题中,甲与丙之前存在委托合同,由丙代甲占有红木。当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时,丙只是占有人,不享有质权。此时,作为债权人的甲取得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但占有本身并不要求必须是质押权人(债权人)亲自占有,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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