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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房屋中办理预告登记的重要性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合同纠纷 |546人看过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据此可知,预告登记的效力是不阻却债权,仅阻却物权。本题中,标的物在设定抵押之前已经出售给了乙公司,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因此,甲公司未经乙公司(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即银行不能取得写字楼的抵押权。但是,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受影响,即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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