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人王某撞伤。
《民法典》第662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赠与人原则上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除非其具有故意。本案中看不出赵某的故意,故赵某不对马匹瑕疵承担违约责任。此外,《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时该马匹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为李某,因此李某是唯一的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