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2)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3)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案中,出租人孙某分别与李某和王某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该两份租赁合同均有效;且经过孙某同意,李某又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该转租合同亦有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于房屋“已交付”给了王某。因此,王某可以继续承租该房屋,李某和陈某均无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此时,由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即根本违约),李某有权解除与孙某的租赁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即违约责任)。
由于陈某与孙某并不存在“直接的”租赁合同,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陈某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