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2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31日|分类:合同纠纷 |576人看过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甲公司的选择,以100万元的价格向生产厂商丙公司购买了一台大型医疗设备出租给甲公司使用,租期2年,每月租金5万元,租期届满后该设备归乙公司所有。后丙公司依据乙公司的指示直接将设备交付给甲公司。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本中,如租期内医疗设备存在瑕疵,承租人甲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中,租期内医疗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公司(承租人)承担。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