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8日,玄武公司向朱雀公司订购了一辆小型客用汽车。2016年8月28日,玄武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该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动产物权变动依“交付”取得。本案中,2016年底,朱雀公司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小客车,则玄武公司已取得该小客车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本案中,朱雀公司虽然依约向玄武公司交付了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依法应履行相关交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如由于从给付义务的违反导致根本违约(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权利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如朱雀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将导致玄武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即根本违约。因此,玄武公司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