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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送达后,并购协议的解除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867人看过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并购协议:“甲公司以1亿元收购乙公司在丙公司中51%的股权。若股权过户后,甲公司未支付收购款,则乙公司有权解除并购协议。”后乙公司依约履行,甲公司却分文未付。乙公司向甲公司发送一份经过公证的《通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建议双方终止协议,贵方向我方支付违约金;或者由贵方提出解决方案。”3日后,乙公司又向甲公司发送《通报》:“鉴于你公司严重违约,我方现终止协议,要求你方依约支付违约金。”


   合同解除主要包括两类,分别是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其中,双方解除即协议解除。所谓“协议解除”,是指事后双方就消灭有效合同达成一致。与此相对应的是单方解除,其又分为两类,分别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合同订立时双方约定解除权行使情形;当情形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以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灭,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同时,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并购协议中事先约定了解除协议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乙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并购协议。乙公司第一次发出的《通知》仅是建议双方终止协议,并没有直接表示要解除协议,而第二次发出的《通报》才真正的直接作出了解除协议的意思表示,因此,该《通报》到达甲公司时,并购协议解除。若甲公司对乙公司解除并购协议的权利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协议的效力。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可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因此,乙公司能够既要求终止协议,又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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