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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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拒绝代理,但事务所坚持代理后败诉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750人看过


  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基于委托合同的特殊性即具有强烈的人身信赖关系,因此,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如果因为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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