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文义,其适用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订立的保证或者借贷合同。之所以针对这两种合同做出特别规定,是因为在立法者看来,保证与借贷对于共同财产具有特殊的危险性: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的订立与债务的履行往往具有较长的间隔,这会使得债务人无法在缔约时感知举债行为的潜在危险性,并可能承诺一些超过共同财产承受能力的负债行为。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院对第1415条进行了扩张适用,这主要体现在对保证和借贷所做的扩张理解上。
首先,尽管第1415条明文提及“保证”,但审判实践中法院依然将其扩张适用至其他人保,例如独立保证和保兑信用证。相反,该规定不适用于物权担保的情形。关于第1415条是否应当适用于配偶一方为第三人提供共同财产上的物权担保(抵押、质押),在法国引起了巨大的争议。第三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场合,在法国的学界被称为物上保证(cautionnement réel),部分法院认为其依然构成保证,因此受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制。然而这一立场遭到了来自学界的广泛批判:一方面,夫妻一方以特定的共同财产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夫妻共同财产所承受的风险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行为的危险性较小;另一方面,在物上保证场合适用第1415条,其后果是导致整个担保行为无效,而不仅仅是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的限制,这违背了该法条的立法初衷。最后,法国最高民事法院2005年的判决推翻了此前的立场,认为第1415条不能适用于物上保证的场合。
其次,法院对于第1415条所提到的“借贷”同样采用了扩张解释,认为其不仅包括金钱借贷,还包含银行提供的信用额度。例如法院认为,银行卡欠费额度也属于第1415条所说的借贷合同。此外,法院还将第1415条适用于循环信用证(crédit revolving)的场合。当然,根据《法国民法典》第220条的规定,对于小额的借贷,如果对家庭日常生活而言是必需的,则构成夫妻双方的连带债务,不受第1415条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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