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理解法国法“合意型共债”的规范意旨,必须将其放置于整个夫妻债务认定体系中加以考察。法国法上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区分两个层次:对外层面,所谓的共同债务是指债权人有权要求共同财产之全部实现其债权,是外部责任财产划定的问题,又被称为债务的(外部)义务(obligation à la dette);对内层面,所谓的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分割清算时应当互相分摊的债务,解决的是内部债务分配的问题,又被称为债务的(内部)贡献(contribution à la dette)。《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针对的是夫妻债务外部认定的问题,更确切地说,其是对第1413条所确立的共债认定基本原则的例外。
依照《法国民法典》第1413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所有债务,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债权人原则上都可以就共同财产部分要求清偿。这一原则性规定背后的依据在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限与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挂钩:由于在法国的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以单独管理(gestion concurrente)为原则,以共同管理(cogestion)和排他管理(gestion exclusive)为例外,所以就应当在原则上允许债权人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举债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实现其债权。
在1985年12月23日《法国民法典》颁布之前,配偶一方对外的借贷和保证也属于一般共同债务的范畴,因此债权人可扣押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人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实现其债权。为了保护债务人的配偶,一种可行的做法是将借贷行为和保证行为作为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做出的法律行为加以规制。但这一做法最终没有被立法者所采纳,以便保护夫妻双方独立管理共同财产的权限。第1415条的规定即在此背景下产生:未经配偶方同意的借贷和保证行为有效,只是责任财产范围限于债务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及其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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