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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理论对经济法体系研究的启示(五)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经济仲裁 |283人看过


第二,经济法体系中的经济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某些反复出现的模式。

法律规范模式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经济法体系中的经济法律规范反复出现的规范模式是义务性规范模式和禁止性规范模式。如个人所得税法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定了若干义务,包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预扣预缴税款、应当将税款缴入国库、应当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反垄断法为经营者和行政机关规定了禁止达成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禁止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因此,经济法体系反复出现的规范模式包括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前者使用的规范性用语为“应当”,后者使用的规范性用语为“禁止”“不得”。此外,通过考察既有的经济单行法律规范,每一个经济法律规范结构都表现为具体行为规则、监督检查规则和法律责任规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其法律规范内容包括总则、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附则。经济法体系中的法律规范都具有此种结构,即经济法为经济法主体设定具体行为规则,并且设置特定监管机构对经济法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最后为违反经济法行为规则的主体施加法律责任。经济法体系具有明显的监管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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