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理论对结构问题的回答主要是经济法体系是否具有一个共同的结构,或者经济法体系中的经济法律规范是否具有某些反复出现的模式,或者经济法体系结构与其他法律体系结构存在何种差异。 第一,经济法体系是否具有一个共同的结构。 考察经济法体系是否具有共同的结构,需要分析经济法律规范之间的共性。经济法作为维护公共利益之法,主要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和政府主体经济行为实现。经济法规制的方式以强制性、命令性和禁止性规则展开。因此,具有强制性的规制是经济法律规范具有的共性。由此,经济法体系具有的共同结构表现为监管与被监管的二元结构。现行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主要基于经济法的规制功能,并将经济法的规制功能细分为微观市场规制和宏观市场规制。规制结构就是经济法体系具有的共同结构。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济法体系通过规制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防止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个人信息等权利和利益。在反垄断法中,经济法体系通过规制经营者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经营者制定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损害竞争行为,同时也规制行政垄断,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这些经济法律规范背后都体现了经济法体系的规制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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