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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理论对经济法体系研究的启示(三)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5日|分类:经济仲裁 |206人看过

第二,经济法体系中有哪些内容是必不可少的。

要回答经济法体系中包含哪些必然存在的规范,需要明确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经济法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法,其必然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经济法将社会作为独立的利益承担着,并始终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自己的法益目标。具体而言,社会公共利益包括非产品形式的社会公共利益、产品形式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比如经济秩序、经济安全、公共基础设施、公益基础设施、消费者群体利益、劳动者群体利益、中小企业群体利益等。因此,凡涉及上述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均是经济法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比如竞争法律规范主要维护竞争秩序和中小企业弱势群体利益,其必然是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主要维护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利益,其必然是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金融法律规范主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其必然是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财税法律规范主要维护国家整体性的经济秩序、经济安全、经济增长以及弱势群体利益,其必然是经济法体系组成部分。


第三,哪些重要内容可以区分经济法体系和其他法律体系。

明确了经济法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后,还需要分析这些重要内容如何实现经济法体系和其他法律体系的区分。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属于经济法体系还是属于民法体系就存在争议。经济法学研究者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纳入经济法体系,而民法学研究者将其作为民法特别法纳入民法体系。要区分经济法体系和民法体系,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和民法的差别。经济法和民法本质差别在于法律规范的利益取向不同。经济法利益取向是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利益取向是个人利益。因此,经济法与民法相比,不注重个人利益及其个人权利。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凡涉及个体之间的权利纠纷属于民法调整规范,凡涉及群体之间的利益纠纷属于经济法调整范围。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例,经济法关注作为整体的消费者利益,而民法关注作为个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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