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白合同”规则是否适用于工程价款结算以外的事项 《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条第1款直接规定中标合同具有“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功能,从而能够适用于工程价款结算以外的合同事项。但是带来一些裁判上的冲突。如最高院一贯的裁判立场是:“白合同”有关管辖权问题的约定不具有适用的优先地位。另如违约金、质保金等事项是否适用“黑白合同”规则。为防止“黑白合同”规则的效力范围过分扩张,宜限缩解释《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条第1款,使其重新回归到仅约束有关工程价款结算事项的范围。 (二)就强制招投标项目订立的“白合同”是否允许予以变更 对于就自愿招投标工程项目订立的中标合同,《施工合同解释二》第9条但书允许当事人根据招投标后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合理变更。而对于就强制招投标工程项目订立的中标合同则没有相应规定。按照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的原理,既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变更制度,且《施工合同解释二》本身对自愿招投标项目的中标合同规定了变更制度,则视为其对强制招投标项目的中标合同亦允许予以变更。 (三)是否仅有另订的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黑合同”无效 出于保护施工企业公平缔约地位的考虑,《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条第2款将当事人在“白合同”之外另订的几类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黑合同”规定为相对无效的合同。该规定与《民法典》之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效力制度难以有效协调。应将“黑合同”无效仅限用于发包方迫使承包方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几种特殊情形。 (四)未招先定且未订中标合同时可否直接按招投标文件结算 《施工合同解释二》第10条规定,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代替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应将其限定适用于招投标行为与中标结果均合法有效的情形之中,未招先定等情况只能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