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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白合同”司法解释规则的规范分析与实证研究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357人看过


(一)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在质的视角上,“实质性条款变更说”认为,若另订合同改变的是含有实质性内容的条款,则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一致”。而“正当竞争说”认为,判定两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唯一标准是另订合同的相应变更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相比于“正当竞争说”,“实质性条款变更说”有着更多的司法经验支撑。  在量的视角上,现有学理和裁判意见主要表现为在工程量、工程期限、工程价款等可量化要素的范围内讨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构成问题。但就具体的尺度把握而言,最高院尚未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实务界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另订合同减少的工程价款若占工程总价款的比例较大,则宜认定为“黑合同”;异型工程的工期在施工过程中适度延长是合理的;而招标人迫使中标人承诺捐建、让利等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订约行为无效。  (二)“黑合同”的效力  在“就强制招标项目另签背离中标合同的合同”类案件中,各级法院之所以对“黑合同”效力判定的立场各异,根本原因在于对《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的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尚难形成较为权威且一致的结论。“不作明确认定”的裁判方案是可取且可行的。在“违法招投标就强制招标项目订立数份合同”类案件中,“黑合同”无效自不待言。在“就非强制招标项目另签背离中标合同的合同”类案件中,法院裁判倾向于对“黑合同”作有效处理。但此方案与《施工合同解释二》第9条的总体规范逻辑相悖。宜将第9条限定为仅约束结算事项,并对其但书部分所包含的情形作扩张性解释。  (三)“黑合同”和“白合同”均无效时结算“参照”依据的选择  通过梳理统计案例,可得出的结论有:第一,在“黑合同”和“白合同”均无效时,追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法院确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总体方向。第二,在能够反映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载体中,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占据了优势地位。第三,公报案例中的裁判规则兼顾了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质公平,应具有示范和推广意义。第四,参照双方当事人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的方案虽被《施工合同解释二》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范围极其有限,制度价值不大。第五,最高院尽管总体上就“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等方案的运用达成了基本一致的裁判思路,但局部裁判规则仍显凌乱,甚至相互冲突。  对此,宜以还原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方向。具言之,当事人就同一工程项目所订数份合同均无效,但有事后另行达成或认可的结算协议、结算报告的,优先按照后者确定工程价款;无事后达成或认可的结算协议、结算报告的,参照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的,由双方按过错程度分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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