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强制招标项目另签背离“白合同”的合同:招标人、中标人就强制招标工程项目的施工先按照招投标程序签订中标合同并备案,后又另行签订背离中标合同内容的补充合同。法院一般裁判以中标的备案合同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 违法招投标就强制招标项目订立数份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同一强制招投标项目先签订补充合同,在走完招投标程序后,再签订中标合同备案,并以先签订的合同作为履行依据。对此,法院一般会判定当事人签约属于未招先定或明标暗定,确认在先签订的“黑合同”“白合同”均无效。 就非强制招标项目另签背离中标合同的合同:案涉建设工程虽未被裁判确定为强制招标项目,但工程建设方仍然按照招投标程序发包、备案,且与施工方在中标合同(或备案合同)以外签有补充合同。就其中的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选择问题,法院的裁判未尽一致。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