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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一)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29日|分类:刑事辩护 |631人看过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等等。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犯罪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行贿的行为;  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他与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  注意:因被勒索给予上述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本罪。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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