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庭重新向次承租人崔某释明,要求其限期一个月内递交向甲商场实际交付史某欠付房屋租金20万元或将房屋租金20万元提存法院的书面凭证,逾期视为放弃代付请求权。崔某、甲商场当庭均表示无异议。法定期限内崔某实际代偿给甲商场租金20万元,甲商场亦出具了收据递交法院在卷佐证。故根据《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崔某作为次承租人获得针对甲商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对甲商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的诉请,不予支持。关于甲商场主张史某给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因崔某已经代替史某偿还,故不予支持。崔某代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租金数额的,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另案向承租人追偿。
综上,依照《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甲商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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