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自甘风险”案件概况和
法官提示
案例一:野外骑马摔伤案 基本案情 费某和周某均是骑马爱好者,经常一起参加野外骑乘活动。一次,周某将自己的马匹借于费某骑行,费某在骑乘过程中,马匹突然失控冲向坡道,导致费某摔伤。周某称费某骑马上坡时恰逢羊群,马看到羊群受惊躲闪,费某摔了下来。费某对此不予认可,称是周某的马匹有问题致她受伤。一审法院以动物致人损害认定周某赔偿费某各项损失五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野外骑马运动存在固有的高度风险,不可控制、无法消除。费某作为户外运动网站的注册会员对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充分知晓,且自愿地参加了野外骑马运动。对费某而言,其明知骑马运动的固有风险而自愿参加并因固有风险受伤。对周某而言,其虽将自己所有之马借于费某骑乘,但费某骑马之固有风险对于周某而言不可控制、无法消除,且周某亦不负有消除该种固有风险的义务;周某因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对于费某摔伤一节没有过错。故费某的自冒风险行为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判决驳回费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个典型的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件,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法院“案涉纠纷属于动物加害”的错误认识,没有适用公平分担损失规则在双方之间进行司法调和,而是根据案件的特点精准地适用了自甘风险规则,认定费某应当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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