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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自甘风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和法官提示五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侵权 |295人看过


案例二:冰上遛狗溺亡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某日,支某外出遛狗未归,当晚经民警查找,发现支某于永定河拦河闸南侧消力池里死亡。支某妻子、父母和女儿等近亲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对永定河河道及河道水利设施存在行政管理职能的北京市水务局、丰台区水务局、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丰台区永定河管理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损失62万元。


一审判决后支某近亲属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支某溺亡地点位于永定河拦河闸侧面消力池。从性质上、位置、抵达路径来看,难以认定消力池属于公共场所,而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针对经营性公共场所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故永定河管理处对消力池冰面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所涉永定河道并非正常的活动、通行场所,支某在明知进入河道、冰面行走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溺亡,其主观上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上的自甘风险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据此驳回了支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该案合理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精神原则,把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扩展到“自愿参加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受到损害的”情形,体现了新时代人民法官以公正裁判为社会树立规则,倡导社会公众莫任性、守规矩,让法理情更好地相互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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