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官建议
侵权责任法的要义不仅在于求偿,更在于捍护生命健康之可贵,故与其诉诸事后救济,更应防范于未然,对此法官建议:
一是活动者应增强安全意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参加适当的活动。文体活动虽然存在固有风险,但通过正确的指导和完备的防护措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避免损害。一方面,应加强对活动风险及自然环境、相关设施的危险认识;另一方面,应根据自身的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评估选择适合的运动项目,并审慎做好运动前、中、后的安全防范措施。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应认真履行管教职责和监护义务,使未成年人在必要的帮助提示下能够对自身安全问题充分地认知和关注。如此,既可以享受体育运动带来的诸多益处,又能有效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
二是活动参与人应遵循基本规则,注意保护他人。一般而言,对于运动规则范围内的正常技术动作造成的损害,不会被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但如果超出技术动作之外的故意伤害或恶意犯规,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侵害的主观过错,进而需承担侵权责任。体育运动重在强身健体、享受运动带来的乐趣,虽然运动固有风险不可避免,但亦应注意保护对手,不能因一时胜负赌气伤害他人。
三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清醒认识到其在安全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更加注重自身发展及与之相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的建设和措施的完善,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严格控制和积极治理存在的问题,努力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此外,还可引入社会风险保障因素,分担风险运动固有风险,例如通过活动参与人自主购买商业保险或将责任保险纳入活动组织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风险运动行业培训的资质,提高运动防护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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