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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典型合同的制度创新及意义(五)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971人看过


现有典型合同规范的完善

  在新型典型合同不断涌现的同时,合同法上原有的典型合同也不断出现新情况,产生新问题,滋生新的立法需求。在合同法分则既有典型合同内容上,民法典着重完善了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及技术合同等规范。

  倡导节约利用资源,贯彻绿色原则

  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利用需求越来越大,一定程度上导致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为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国家相继提出可持续发展战略与绿色发展战略。正所谓“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亦积极贯彻绿色原则。

  商品包装尤其是很多生活用品的包装多采用塑料材质,无法降解,容易造成白色污染。国家多次出台政策限制塑料包装的使用,但成效不如人意。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商品包装方式,当事人没有约定也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这是我国民事领域立法首次明确商品包装方式的绿色要求,具有重要的宣示意义。

  标的物回收不仅有利于资源的重复利用,还有助于保护环境,对贯彻绿色生态的要求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新增出卖人的标的物回收义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通过合同制度规定出卖人的回收义务,利用私法责任规制经营者有利于资源回收政策的落实。

  电力资源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属于一次性消耗品,这决定了电力资源无法“回收”,而节约用电有利于保障电力的持续供应。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六百五十五条增加规定了用电人的“节约和计划用电”义务。用电人的节约和计划用电义务是指用电人遵守国家有关限电、计划用电的政策规定,在用电过程中合理用电,避免浪费。违反节约和计划用电义务,如不遵守国家有关节电的规定,采用高耗电的方式进行生产的,用电人将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强化安全运输义务,规制霸座行为

  客运公共交通对于保障人们的出行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道路交通运输体量大、风险高,近年来,客运事故发生量居高不下,重大客运交通事故频发。如何保障客运运输安全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客运过程中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如“高铁霸座”“买短乘长”等也持续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九章“运输合同”积极回应了这些社会关切的问题。

  为遏制客运中的不文明行为,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五条增加规定了乘客应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要求,并规定“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票”乘坐的须补票。在车票实名制实施后,该条新增规定,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避免乘客因为车票丢失带来的损失。

  为强化客运安全保障,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八条新规定旅客携带“危险物品”乘运时,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卸下、销毁或送交有关部门,乘客坚持携带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八百一十九条新增承运人与乘客的安全运输义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乘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该条规定的承运人的安全运输义务为具有兜底性质的义务,只要非不可抗力或乘客自身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承运人均应承担责任。如果因安全运输事故造成乘客固有财产或人身利益损失的,乘客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要求承运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扩大技术许可范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早期的专利法制主要是受外界影响推动的。1992年专利法第一次修正是中美知识产权制度谈判的结果,2000年第二次修正是为了加入世贸组织。2008年国家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我国逐步重视并自主驱动保护以专利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如今我国经济发展从“追求高速度发展”转变为“追求高质量发展”,而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必然以技术创新为支撑。但近年来,国际上对我国技术许可的贸易限制与技术壁垒不断增加,阻碍我国技术创新发展,这就促使我国高度重视核心技术的创新,实务界也呼吁出台更多制度政策,以保护技术创新。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技术合同”也积极回应此种需求,通过合同制度保护自主创新。

  合同法并未单独规定技术许可合同,只规定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将其作为一种“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规范。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新增“技术许可合同”,将其作为一种新的技术合同类型,并首次明确了技术许可合同的定义。一是在体例上,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技术许可合同”不再归属于技术转让合同,而是与之并列,共同归属于技术合同。二是在适用范围上,大大扩张了技术许可合同的适用情形,不再限于专利实施许可,还可适用于技术秘密使用许可。通过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六条的准用规则可知,技术许可合同还可适用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许可。三是在形式上,技术许可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属于要式合同。因为技术许可合同在给付内容、权利义务等方面均与技术转让合同存在差异,民法典将技术许可合同单列,并扩张其适用范围的做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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