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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自甘风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和法官提示一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83人看过


12月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召开涉“自甘风险”侵权纠纷案件新闻通报会,通报“自甘风险”侵权纠纷案件情况,给出提示、建议并介绍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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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自甘风险”案件概况和

法官提示

为使公众更好地了解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情形,明晰各方责任,减少风险活动中意外伤害的发生,北京二中院借自甘风险规则纳入《民法典》契机,对近5年法院涉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侵权案件进行了梳理。


一、案件情况及特点


北京二中院选取了2016年至2020年间北京法院审理的涉“自甘风险”侵权纠纷典型案件38件,既包括当事人以自甘风险作为诉辩主张,也有判决实际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案件。上述案件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自甘风险常作为减责或免责抗辩提出,责任承担成为争议焦点。该类案件的诉讼主体一般是受害人与他人,他人系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对受害人负有特定注意义务的人,包括其他活动参与者、公共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等。受害人通常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他人常以受害人自甘风险作为其责任减轻或免除的抗辩,故责任承担成为各方争议焦点,在选取的涉自甘风险上诉案件中,当事人均将责任承担作为主要上诉请求。


二是适用领域较广,几乎涵盖一切风险性活动。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田径项目、冰雪运动、搏击类运动等),占比50%,亦涵盖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如骑马、攀岩、公路骑行等),占比23%,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通常表现为进入一定危险区域或从事一定危险性活动,如河道游泳、冰上遛狗、搭乘醉驾者车辆等),占比27%。需指出的是,对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培训、教学、排练等活动,一般认为不属于自甘风险的适用领域。


三是对自甘风险的性质及适用条件认识不足,未严格区分自甘风险与过失相抵规则。选取的38件案件中,有22份判决支持了当事人的自甘风险抗辩,占比58%;有16份判决未予支持,认为案涉行为并非自甘风险,而应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这反映了部分当事人认识不足,将本该属于过失相抵的抗辩事由错误理解为自甘风险,如对酒后驾车、危险施工作业理解为自甘风险等。


四是适用的法律效果为减轻或免除他人的责任。自甘风险在实践中存在减轻他人责任和免除他人责任两种情形。22份判决中,减责判决占比59%,免责判决占比41%,免责判决一般是其他活动参与人对受害人损害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减责判决中,部分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安保义务履行不到位,故不能因受害人自甘风险而免责,安全保障义务人需承担其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另有部分系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在他人无过错的情况下仍判决其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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