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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遭性侵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三)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250人看过

关键词3 保护公民民事权益 

  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此次,张军在会上一再强调,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张军指出,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必须保持谦抑品格,只有当行为超越了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性”,且违法性达到刑事当罚的程度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

  他表示,在办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刑事案件时,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防止机械司法。

  接着,他举例称,对于民事欺诈行为、合同等债权纠纷案件,要实质性研析涉案法律关系、当事人法律行为及其主观故意,不能简单化认定或不认定“刑事诈骗”“合同诈骗”,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

  同时,对于那些表面上打着“民事交易”“经济纠纷”旗号,实质上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诉,最典型的就是以民间借贷掩盖的“套路贷”犯罪。

  实践中,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可能涉及刑民交叉。张军表示,对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涉经营类违法犯罪的,依法可不予刑事追诉的就不捕不诉,但要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检察意见。“在这方面,要转变传统观念、做法——不做犯罪处理好像就不足以体现从严,而没有把经济处罚、民法调整也看作‘惩罚’‘治理’。”

  记者了解到,实践中,涉民营企业案件往往有“挂案”的情况,既不移送审查起诉,也不撤销案件。对此,张军发问,这怎么可能让市场主体放手发展?他提出,要会同公安机关扎实开展新一轮“挂案”清理,消灭存量、遏制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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