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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遭性侵未成年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二)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3日|分类:人身损害 |338人看过


关键词2 未成年人保护 

  督促落实紧急情况下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 

  民法典许多条款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张军表示,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与修改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贯通衔接,紧密结合持续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更好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

  记者注意到,今年来,多起虐童事件引发了对监护权的讨论。民法典总则编专设“监护”一节,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了家庭监护职责、国家监护制度。

  张军表示,对于监护侵害、监护缺失致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合法权益的,不仅要依法惩治,还要督促、支持民政部门、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向法院起诉撤销监护人资格,解决监护照料问题。

  同时,要立足检察办案,通过检察建议、工作协调机制,督促职能部门落实紧急情况下对未成年人临时生活照料,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临时监护、长期监护等规定。

  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后如何进行司法救济?民法典第191条明确:“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张军表示,检察机关要积极、有效履职,特别是支持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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