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本款规定可用案例予以贯穿说明
某甲的自行车借给某乙使用,某乙擅自与不知情的某丙订立以市场价格买卖该自行车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若合同订立后某乙将自行车交付给某丙,某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对应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此后某甲可请求某乙赔偿损失;若合同订立后某甲取回了自己的自行车,此后某丙可要求某乙履行交付自行车的合同义务,若某乙不能交付,某丙可要求某乙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另一种情形是某丙与某乙订立买卖该自行车的合同时明知某乙系擅自处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此种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不因某乙系无权处分而无效。若合同订立后某乙已将自行车交付给某丙,此种转移自行车所有权的物权行为因未获权利人某甲的同意,效力未定,某丙尚未取得所有权且不受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某甲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某丙返还自行车。
三、对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关于风险负担的规定及相关法条的体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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