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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权处分和风险负担规定应作体系理解(一)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2日|分类:债权债务 |416人看过

民法典合同编典型合同分编第九章“买卖合同”,从第五百九十五条到第六百四十七条,一共有53条,系典型合同分编中条文数最多的一章。笔者就其中有代表性的重点条文进行体系化解读,并借此求教于方家。 

  一、买卖合同章法律规定的广泛适用性 

  买卖合同是企业经营与日常生活中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种合同。无论是在合同法的分则中,还是在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分编中,买卖合同章都位列第一。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延续了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由此,债权转让、股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各类有偿合同,均应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章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仅就民法典体系而言,一起合同纠纷在适用法律上的通常顺序,依次是合同编相应的典型合同章的规定、合同编买卖合同章的规定、合同编通则的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的规定。合同法时代,买卖合同章被称为合同法小总则,民法典时代,应称买卖合同章为民法典合同编的小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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