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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制金融创新风险需要保持刑法谦抑性(二)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2日|分类:金融证券 |373人看过

金融创新与刑事规制的平衡与协调。刑法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谦抑性。如何做到金融创新与刑事规制的平衡呢?理想方式就是找到一个适当的平衡点,即监管部门在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与允许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做好潜在风险的自我管理之间达到协调与平衡。具体而言,首先对待金融活动要区分监管,通过协调监管为金融产品创新划定边界,对过去已有红色预警的金融活动应予以特别关注;其次是对于金融活动进行仔细甄别,主要是辨析复杂结构金融形式和增强监管者对于新金融形式的识别能力。当前我国金融活动更多体现出网络化、专业化和创新性强等特点,相关的金融类的法律政策也较为复杂,面对金融创新过程伴随的风险以及由风险所引发的犯罪自然也是复杂多变。因此对于金融创新所引发的刑事法律风险,既要依法持续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也要坚守刑法的谦抑性,谨慎对待金融领域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深化对金融创新的理解认识,厘清新型金融形态和金融犯罪的界限,在惩治犯罪的同时依法保护金融的创新发展。

  对于金融创新所带来的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着力之点在于为金融创新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严格监管、约束和防范过度金融创新以及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解决之策在于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制,搭建金融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重点之处在于准确把握整个流程的风险点,以确保金融创新有序、健康发展,同时金融从业者应当坚守职业操守底线、严控风险、做好自律。总而言之,防范化解金融创新过程中的各类风险,尤其是刑事法律风险,事关金融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也是当前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因此坚守刑法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理性原则,努力做到金融发展与刑法理性的平衡与协调,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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