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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夫妻二人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实质就是一人有限公司,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0日|分类:公司法 |1327人看过



猫人公司辩称,(一)对于夫妻共同设立并完全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公司法》没有对举证责任分配做出规定,可以类推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由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的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在构成要件上具有相似性,其股东利益和对公司的意思表示都具有单一性,在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体制下,夫妻股东在公司经营与财产的处理上高度一致。本案中,熊少平和沈小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公司共同经营,其股权的真正归属是一个整体,与一人公司并无区别。2.本案这种特殊的夫妻公司个案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范目的具有一致性。夫妻公司与一人公司具有相同的财产混同的风险,同样需要强化夫妻公司的财务制度,为债权人提供更高程度的保障。本案中,熊少平与沈小霞的青曼瑞公司财务混乱,大部分货款回款等都是通过熊少平和沈小霞个人银行卡来收支,同时这些用于公司账务的个人银行卡在相同年限又有诸多购买私生活物品或吃饭等个人消费;另外,熊少平、沈小霞还随意以公司名义为他们个人借款提供担保。熊少平、沈小霞并未遵守有关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要求,青曼瑞公司就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3.相关判例亦支持夫妻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的观点,本案类推适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具有法理基础。(二)熊少平、沈小霞与青曼瑞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表征人格的因素高度混同,各自财产无法区分,致使青曼瑞公司已丧失独立人格。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熊少平、沈小霞应对青曼瑞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熊少平、沈小霞的职责既是董事又是监事、既是管理决策者又是财务执行者,为了对外借款,随意出质、担保、出具股东会决议,已经构成人员混同。2.熊少平、沈小霞对外宣传二人都能独立代表公司,在各种业务往来合同中签字等行为,构成业务混同。3.2013一2015年,青曼瑞公司向熊少平个人银行卡账户累计转出人民币1116万元,而熊少平个人银行卡账户向青曼瑞公司转入人民币只有96万元;青曼瑞公司向沈小霞个人银行卡账户累计转出人民币977万元,而沈小霞个人银行卡向青曼瑞公司转入人民币只有454万元。构成财务混同。退一步说,即使上述事实无法达到证明熊少平、沈小霞与青曼瑞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程度,也至少能够印证青曼瑞公司实际是一人公司的事实。(三)熊少平与猫人公司东区总监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江西市场备忘录》,表示愿意承担包括本案货款在内的所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熊少平应对青曼瑞公司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青曼瑞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登记状态为吊销未注销,由此可知该公司未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规定,熊少平、沈小霞作为青曼瑞公司股东,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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