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以合规作为寻求无罪抗辩的理由
通常说来,检察机关在起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越大,就越可能对建立合规计划的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可以说,在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中,检察机关发挥着一定的主导作用,而法院则通常不会因为企业建立了有效的合规计划,而对其作出无罪判决。然而,有些西方国家却允许在法定例外情形下,涉案企业可以将合规作为无罪抗辩的事由。这主要是指在为企业建立严格责任的情况下,允许企业以建立有效合规计划为由,提出积极的无罪抗辩,从而将那种带有推定性的刑事责任予以推翻。由此,合规就有可能成为企业寻求无罪抗辩的法定事由。 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英国。英国2011年通过的《反贿赂法》,确立了一种“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 to prevent bribery),也就是只要一个商业组织的“关联人员”,为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业务,或者为了获取或保留该组织的商业优势,而向他人行贿的,该商业组织即构成该项犯罪。当然,该组织能够证明其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以预防行贿行为发生的,则不构成该项犯罪。 只要一个商业组织的员工实施了行贿行为,就要认定该商业组织存在失职犯罪行为,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显然属于一种为严厉惩治商业贿赂行为而确立的一种推定性犯罪。这种推定性犯罪与我国刑法中确立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相似的性质。这一罪行实际赋予涉案企业承担“严格责任”的后果,也就是在不存在犯意或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企业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为避免对企业任意追究刑事责任,英国法律也赋予企业提出无罪抗辩的机会,那就是企业只要能够证明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预防贿赂行为的发生,就可以避免受到刑事追究。这里所谓的“充分程序”,也就是企业建立了合规计划。 根据英国2011年通过的《反贿赂法指南》,所谓“充分程序”,是指企业在预防贿赂犯罪方面贯彻了六项基本原则,也就是相称程序原则、高层承诺原则、风险评估原则、尽职调查原则、有效沟通原则以及监控和评估原则。根据这些原则,企业要确立与其所面临的商业贿赂风险相称的反贿赂程序;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要作出积极反贿赂的承诺;公司要定期对其所面临的外部和内部贿赂行为发生的风险进行积极评估;为减少发生贿赂的风险,公司应对有关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公司要通过内部和外部的沟通,使其预防贿赂的政策和程序为全体员工所知晓;公司要定期监控和评估其反贿赂的政策和程序,并采取必要的改进措施。很显然,这些充分程序的六项原则及其包含的具体要求,实际就是有效合规计划的基本内容。由此,合规计划的有效实施,就成为企业推翻被指控的失职犯罪、寻求无罪结果的法定抗辩事由。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