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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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仅有单位盖章,而无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不予采信(四)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公司法 |348人看过

四、本案事实存在重大疑点,应当通过调查取证、追加当事人等方式查清本案事实后作出公正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本案中,2016年3月23日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极为不合常理,该不合理能够印证梁翰辉关于“预扣利息”的主张。因此,恳请再审法院能够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追加和正通公司、叮咚公司作为本案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以查清本案事实。


综上所述,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追加和正通公司、叮咚公司参加诉讼,或依职权调查取证、查清本案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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