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不正当目的”的理解及举证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不正当目的”包括同业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有损于公司权益的行为,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吕策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488号】二审中认为:在吕铁公司与吕策上海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和竞争事实,吕策上海公司有理由怀疑吕策德国公司查阅会计账簿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吕策德国公司应当对其查阅的目的作出合理解释。
而吕策德国公司已经查阅了公司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信息,既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也未合理说明实现股东利益与查阅会计账簿之间的必要性。本院进一步认为,股东行使权利应尽可能选择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影响最小的方式,其查阅的目的也应当与该权利的救济程度相适应。
在吕策上海公司明确表示愿意通过第三方独立审计的方式确保股东权利实现时,吕策德国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合适的途径了解公司真实的经营状况。从本案呈现的具体情况来看,吕策上海公司以吕策德国公司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为由拒绝其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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