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股东可以委托专业人员协助查阅
鉴于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不具有专业知识的股东在查阅上述资料时难以全面、真实地了解公司的财务及经营状况。同时,设立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实体性权利,账簿查阅权也是为了强化股东知情权,改善中小股东信息供给,提升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
该权利的行使是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相应的凭证了解公司的真实信息。专业人员如会计师的协助,有助于股东知情权充分行使。况且现有法律、法规也没有对股东行使知情权或查账的方式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所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赵桂香与蝶桥(天津)成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2016)津02民终2525号】中支持赵桂香有权获得专业会计师的协助诉求。但是提出赵桂香在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过程中,应当谨慎行使权利,在合理时间内完成。
赵桂香委托的会计师,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向蝶桥公司出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等手续,不得有干扰蝶桥公司的正常经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情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刘德尧与中山市宏信鞋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案》中也做出类似的判决【(2016)粤20民终422号】。
五、股东行使查阅权应遵循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没有程序性规定,但是对股东查阅公司账簿却有程序要求:
1、股东需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并说明查阅的目的;
2、公司在股东提出请求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只有在公司明确拒绝股东查阅请求或者在十五日内不答复的,股东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使股东知情权。
如果股东不经法定前置程序而直接提起诉讼,导致因程序违法被法院驳回起诉。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股东不但可以查阅、而且可以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但是对公司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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