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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四)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股权纠纷 |415人看过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一款分别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据此可以看出,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系两个概念,会计账簿本身并不包括会计凭证。虽然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进行登记的,但在法律、行政法规未予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在股东知情权和公司利益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决定股东是否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本案中,一审判决金利华可以查阅会计凭证,虽然金利华和金龙集团均未对查阅会计凭证问题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金利华查阅的时间跨度和查阅的范围进行综合考量,判决增加查阅的时间跨度,缩小查阅的范围即不准许查阅会计凭证,并无明显不当。


同样是会计凭证,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北方食品有限公司、香港捷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635号】中支持了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诉求。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然而基于利益平衡以及确保信息真实的考虑,知情权范围不宜限定在一个不可伸缩的区域,尤其对于人合性较高的有限责任公司,严格限定知情权范围并不利于实现知情权制度设置的目的。因此,二审判决支持捷成公司查阅北方食品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说明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可以扩展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列举范围之外,包括会计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等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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