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股东查阅权范围可适当延伸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查阅权的内容。该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股东查阅权的范围,即:
1、查阅、复制公司章程
2、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
3、查阅、复制董事会会议决议
4、查阅、复制监事会会议决议
5、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权
6、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股东查阅范围做了明确的列举,没有使用“等”概括性字眼。对列举范围之外股东是否有权查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利华与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案》【(2015)浙民申字第2092】就没有支持金利华要求查阅会计凭证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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