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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查阅权(一)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1日|分类:股权纠纷 |368人看过

股东查阅权,是《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股东知情权之一,也是知情权中质询权和核查权的前提,股东只有通过查阅公司相关资料才能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才能实现股东权益及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检查权。因此,股东应重视并充分运用此项权利,并应掌握查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股东查阅权的主体


股东查阅权的主体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权利主体自然为股东,但是应注意特殊情况下权利主体的确定,如隐名股东、股权转让、赠与、继承后的股东查阅权如何行使,则需要正确选定,否则将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吴增福与邵正益、安徽法姬娜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诉案》【(2015)民申字第2709号】中认为:吴增福系法姬娜公司的隐名股东,其对法姬娜公司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应通过显名股东主张,吴增福本人向法姬娜公司主张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法姬娜公司向其提供相关会计资料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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