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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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十条法律适用意见解读(二)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372人看过


【条文】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解读】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是我国最重要的利益,刑法突出强调对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的保护。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3条第二款和第105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两个犯罪在理论上均被称为即成犯,即一经着手即告成立的犯罪。两个罪名的实行行为是煽动,煽动本为教唆行为,刑法分则将其规定为实行行为,理论上可称之为教唆行为实行化或共犯行为正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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