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解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新罪名,本罪是真正的不作为犯。该罪的犯罪构成有三个主要要件: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和造成严重后果的。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三个要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据此来认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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