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2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意见》十条法律适用意见解读(三)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5日|分类:私人律师 |417人看过


【条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解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新罪名,本罪是真正的不作为犯。该罪的犯罪构成有三个主要要件: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和造成严重后果的。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三个要件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主要据此来认定犯罪。 
       文章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