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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与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457人看过

(1)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

①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如果对方盗窃了行为人的此财物,行为人采取胁迫手段取得对方的彼财物的,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无权取得对方的彼财物。

②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的,不成立财产犯罪;但当债务人一方具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或者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③只要行为人具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即使方法不当,也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即使行为人索要巨额财产的,也不成立犯罪。当然,其不当方式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其他犯罪论处。

④行为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权利受侵害的事实,有关部门主动提出给予赔偿或者补偿,行为人接受赔偿或者补偿的,不成立任何犯罪。

(2)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不是对立关系。凡是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必然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数额要求除外),但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不一定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3)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分,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实际上绑架了他人。如果实施绑架行为,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等勒索了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

(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要点: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被骗人或者被恐吓人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入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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