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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不法与责任要素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592人看过

(1)敲诈行为

向对方实施一定暴力或者胁迫,要求其处分财产的行为。

①“暴力”对象包括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形成了对被害人的胁迫);行为人加害自己身体的行为,形成了对被害人的恐吓时,也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单纯加害自己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②“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使对方清楚不交付财物就会招致恶害。这种恶害,只要足以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

第一,“胁迫”对象包括交付财物的被害人或者与被害人有密切关系的第三人,如果所通知的被加害人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不可能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的,则不成立敲诈勒索。

第二,“胁迫”内容不要求具有违法性,以形式上合法的内容非法勒索他人钱财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其恶害内容不要求能真实地实现,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实现恶害的真实意思。向被害人声称“如不交付财物就会遭天打雷劈”一般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神汉、巫婆等人利用迷信恐吓迷信者的,则可能成立犯罪。

第三,“胁迫”内容的实现既包括由行为人自己实现或者由第三者实现;但声称由第三者实现时,行为人必须使对方知道行为人能够影响第三者,或者让对方推测到行为人能影响第三者,否则,可能只成立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与第三者有共谋关系。

③单纯使被害人产生困惑的行为,不成立敲诈勒索罪。

(2)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

①处分财产的人必须是被胁迫者,但被胁迫者与财产被害人不一定是同一人(即三角恐吓,要求被胁迫者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能或地位)。

②如果胁迫行为完全没有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怜悯心或者其他原因交付财产给行为人的,只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

③如果被胁迫者产生恐惧心理,但误将财产处分给第三人的,虽然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与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行为人并未因此而取得该财物的,仅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

(3)处分财产

强调财产转移的最终事实,包括被胁迫者直接交付财产,与被迫容忍、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

①敲诈勒索罪的着手为开始实施胁迫行为之时;行为人排除被害人对财产的占有,将财产设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占有时,即为既遂。敲诈勒索不动产的,只要对不动产进行了转移登记,或者行为人实际上支配了不动产的,属于敲诈勒索罪既遂。

②“多次敲诈勒索”,是指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不要求每次达到数额较大(2000元)。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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