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概念是指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特定行为的任何人,给付广告中约定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关于悬赏广告的性质,目前有单方允诺说和要约说两种不同说法,但民法典草案第499条已单独对悬赏广告予以规范,结合 草案471条新增的订立合同的“其他方式”,此处不再对定性进行探讨。
举个例子,某富婆丢了心爱的名贵犬,遍寻不得,遂张贴悬赏启事,如果有人找到并送还,酬金100000元。小王看到悬赏后努力寻找,终于找回富婆爱犬。但小王归还名贵犬时,富婆却反悔了,不愿支付100000元酬金。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虽未明确规定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但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 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除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合同 无效情形)。在这个案例中,小王按照富婆悬赏广告中的要求,完成了帮忙找到狗的行为,富婆有按悬赏广告中载明金额支付报酬的义务。如协商无果,小王可以悬赏广告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小王可以拒不归还名贵犬 吗?答案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富婆享有要求小王返还名贵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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