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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进行网购时,电子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经济仲裁 |926人看过


消费者选购完成商品或服务,成功提交订单的时间,通常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但与此同时,电子合同也是合同,要符合合同自愿的原则,究竟电子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允许合同当事人做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如果事先有约定,则约定优先,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则。此外,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选定一项服务,在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则上都是同时、同等对待的。

但是,根据订立电子合同的目的不同,确定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有所差异。民法典仍是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作出约定,再按照法律规则。

如果通过网络订立电子合同后,需要经物流公司送达购买人家中,则合同当事人签署接收单时视为合同义务已履行。如果订购一项服务,提供服务后通常会生成电子凭据或其他实物凭据,凭据记载的提供服务的时间认定为合同履行的时间。如果凭证上没有记载,或者有证据表明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与凭据记载的时间不一致怎么办?这时应当按照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来确定。如果通过电子合同下载一部电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这类通过在线传输的方式交付标的物的电子合同,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间不是下载完成时间,而是标的物进入合同当事人所指定的特定接收系统,并能对它进行检索和识别之时。这些条款是信息时代根据新问题制定的新的法律规则,能够在因电子合同产生纠纷时找到损失由谁来承担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链接法条】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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