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常常有些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例,背后却有着值得分析的法律问题。
小刘和小李是老乡,小刘做生意发了笔大财,小李没有工作, 花钱却大手大脚,常向小刘借钱。一天,小刘和小李在饭店吃饭,小刘提起还钱之事, 小李面露难色,吞吞吐吐。小刘看小李的窝囊样子,气不打一处来,起了羞辱之心。他掏出钱包,给小李看钱包里满满的钱,小李羡慕不已。小刘说:“只要你肯跪下来,叫我三声爹,这钱包里的钱就都是你的了!”小李大怒,环顾四周,心想让小刘下不来台才好,当即跪下大叫三声爹,并向小刘要钱。小刘十分惊诧,随即抵赖,不肯给钱。
问题来了:小李可以像上一个案例一样,向小刘要钱吗?
单纯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考虑,小刘做出了赠与现金给小李的意思表示,但附有小李需跪下大喊三声爹的条件,在小李完成这一行为时,条件成就,赠与合同生效。
但是,合同法律行为需要首先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第二款,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意思表示真实”,此案中,小刘的真实意思表示是羞辱小李,发泄情绪,并非赠与金钱。而小李下跪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让小刘难堪,而非接受赠与。故本案中两人赠与合同并不成立,小刘可以拒绝小李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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