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在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台了新的住房限购政策,而使房屋买受人丧失了购房资格,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这种情况通常属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应予支持。
在北京市某案例中,甲、乙于2017年3月19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买卖定金协议书》,约定甲购买乙名下某房屋,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协议书约定了房屋成交价格和定金金额。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前后,甲先后向乙转账支付部分款项,乙出具《定金收条》对此确认。
2017年3月26日,北京市出台房屋限购政策,对个人购房资格做出了新规定。甲以相关政策出台导致自己丧失购买资格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甲、乙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买卖定金协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3月26日房屋新政规定个人购买涉案房屋需要相应的资格,而甲不具备新政要求的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房屋新政属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均可要求解除合同,对于甲诉请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定金协议书》,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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