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省的某案例中,2016年7月,因村民苏某想要建房,经苏某、彭某协商,由彭某承揽苏某的建房工程。7月10日,经彭某同意,李某和付某夫妇到建房工程现场施工作业,主要负责模板的安装及拆卸工作,劳务费按照每平方米40元进行计算。7月20日,李某在拆除模板过程中,从该建房二楼坠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其与彭某、苏某之间存在雇佣劳务关系,在雇佣劳务活动中受到伤害而主张损害赔偿,本案案由应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李某在彭某承包施工的工地做工多日,出事当日李某所从事的拆除模板的工作也是经彭某认可的。此外,施工期间彭某亦为指挥和管理者。因此,彭某雇佣李某从事建筑施工,李某与彭某形成个人之间的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法律关系。彭某及苏某均主张涉案拆除模板已分包给李海英的丈夫付某,但因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不予支持。雇员李某所受损害,彭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苏某明知彭某无建筑资质,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且无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彭某施工建设,依法应当与彭某共同对李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各个法院的相关判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提供 劳务者受害纠纷中涉及的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进行区分:
1、判断人身依附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人身依附关系,雇员按照雇主的要求,为雇主提供劳务;但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2、判断工作性质: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劳务,承揽关系是提供工作成果;
3、判断是否独立完成工作: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劳动义务必须亲自履行,承揽关系中承揽方可以将承揽合同的部分工作交付第三人完成;
4、判断风险能否转移:雇佣关系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承揽关系中承揽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行承担;
5、判断确定报酬的基础:雇佣关系中,工资的支付一般有稳定的周期(如月、星期等)和行业标准,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按照约定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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