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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承租权能否继承?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4日|分类:私人律师 |934人看过


许多老人因福利分房制度得以承租国家或单位的公有住房,受传统错误观念影响,不少老人立下遗嘱将所承租的公有住房留给子女;此外,子女在老人过世后争夺老人生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案例也并不少见。目前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是否能够继承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这成为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点,不同法院针对类似案件常作出不同的判决。传统观点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不能继承,因为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公有住房承租权只是公民依据政策享有的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承租人对所承租的公有房屋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权利,而没有处分的权利。

随着时代的发展,近年来也有观点认为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继承,其理由是根据实际情况,公有住房承租权可以转让、上市交易,该权利已成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经济价值和独立的财产性质,可以像其他财产一样作为遗产继承。针对这一观点,虽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进行明确规范,天津、上海等城市房屋管理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已经或多或少地体现出对可以继承公有住房承租权的支持。以《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为例,该条写明“当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户口离开上海市,或者承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则该公有住房可以由原承租人在上海市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继续承租。继续承租的个人可以由原承租人指定,若原承租人未指定,也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来确定。”

但在法律实务中,即便部分城市出台了在实质意义上支持公有住房承租权继承的规范性文件,公有住房承租权的继承仍要受到许多限制,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如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或生前与其共同居住人能够继续承租该公有住房的关键性条件是必须具有上海市常住户口。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变更属于公房管理部门审查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因公有住房承租权继承问题提起诉讼常会被驳回起诉。

以天津市某案件为例,老人承租一套公有住房,并将该套房屋过户给三个子女中的大儿子。老人去世后,其他子女要求继承房屋,遭到大儿子拒绝。根据天津市关于公有住房承租权置换的有关规定,原承租人置换承租权时,须经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同户籍近亲属同意方可完成。但老人的其他子女如起诉要求大儿子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超出了法院受理范围,法院一般不予受理。针对案例中的情况,老人的其他子女可提起继承之诉确认遗产分割,然后再根据判决情况向房管部门申请,如房管部门未答复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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