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甘风险,自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依据,以明确管理方的责任范围)
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
在明确自甘风险的概念的基础上,可以总结出自甘风险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明知风险存在
行为人明知其从事的行为具有一定风险性,这是构成自甘风险制度的前提条件。这里的明知系指行为人确切知道,或者可以从一般人的角度推断其知道;风险性系指未来结果或损失的不确定性。这里要强调参与者不是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
2、 行为人自愿承担风险
行为人自愿承担风险系构成自甘风险的基础条件。这里的自愿是一种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明知该行为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加入该活动,其中,加入的方式可以是明示方式,也可以是默示(非胁迫)加入。
3、行为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主体需具备的要件。若行为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无法适用自甘风险制度。
比如:“自甘风险”等条款可能还要等待有关司法解释,比如,8岁以下儿童受到人身损害的举证责任在教育机构,但8-18岁其实也应由教育机构举证,如果由孩子家长举证教育机构未尽义务,举证难度之大会超乎想象。
4、加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加害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系区分自甘风险制度与过错原则的关键,换言之,自甘风险仅是对加害人一般过失的免责。若加害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过失,则不适用自甘风险制度。
举例 实务领域如何判断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校园体育类的伤害案件审理中,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的主要是教育管理职责,认定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主要可参照《民法典》第1199条-1201条来分析认定。
如何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审判实务中法官的思维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认定,一是这项体育活动是否具有高风险,比如是否有一定对抗性、对技巧要求是否相对较高;二是体育老师是否教会了学生从事这项活动所需的技能;三是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四是老师是否在场监督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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