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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发布者:尊而光上海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3日|分类:交通事故 |5443人看过


《民法典》第1176条将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该规定过于模糊,在司法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为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的案例,将其适用范围分为以下三类:

 

体育竞技领域

体育运动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学生体育运动、非学生体育运动、有组织的户外探险运动、自行组织的体育运动、营利性的体育运动与非营利性的体育运动等等。

自甘风险规则在体育竞技领域的适用最为广泛和具有代表性,体育运动的激烈性和运动的技术性导致其具有危险。需要注意的是,在体育竞技中,观众属于观看比赛的主体,参与体育赛事的原因是享受比赛的高强度对抗以及体育技术所带来的观赏性的欣赏。观众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主要看其观看的比赛是否激励,若是可能预见因观看而遭受损害的体育运动如棒球则适用自甘风险,若是不可能预见因观看而遭受损害的体育运动如体操 跳水等则不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自助旅游

自助旅游系指旅游爱好者依据自己的喜好来规范旅游行程和旅游方式,在生活中,自助游主要表现为一部分旅游爱好者基于共同兴趣爱好相约旅游。其形式多样,组织较为松散,该特点决定了成员大多无专业知识,其所承担的风险也是明知高于随团旅游,属于一种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

 

交通领域

自甘风险在交通领域适用过程中较为复杂,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存在三种情况:一若乘客没有过错,因驾驶员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导致损害发生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二若乘客与驾驶员均有过错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三若乘客自愿参与风险中,无论该风险是自己造成的还是已经存在的,驾驶人具有一般过失时则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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